首页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七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第十条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