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条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条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