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最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