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