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