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