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