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