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