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