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