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