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