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