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