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