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保证进出口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认真核对,定时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每季度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