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妥善保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文件和有关资料5年,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