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 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