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