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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 第四条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 第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3年。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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