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的出口行为,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暂停或停止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必要时,可以撤销通用许可或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