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妥善保存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五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