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谋取商业利益等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
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