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供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

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

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