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