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