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