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