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