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