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