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