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