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