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业主名册;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业主名册;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