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业主名册;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