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