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
第十二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