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