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