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2006年) 10 附则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2006年) 注: 10 附则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注: 列表中所指的费用金额如无特别标注均指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在费用金额后括号内标出货币名称。 表一 国内部分 附录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