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