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