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