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