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