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