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