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