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是涉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涉案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是涉案专利的专利代理师或者审查员的;
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有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情形的,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办案人员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决定口头审理的,可以最迟在案件开始口头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口头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口头审理终结前提出。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前述规定适用于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辅助人员。